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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 1.621.642
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GB713-86
  代替 GB713-72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各种锅炉受压元件用厚度为6~120mm的碳素钢及低合金钢钢板。
1 尺寸、外形、重量
1.1 钢板的尺寸
1.1.1 钢板厚度60mm,厚度间隔应符合GB709-65《热轧厚钢板品种》的规定:厚度大于60~120mm的钢板厚度间隔为5mm。如需方有特殊要求,经双方协议可供厚度间隔较小的钢板。
1.1.2 厚度6~6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的最大尺寸应符合GB709-65的规定,厚度大于6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由供双方协议。
1.1.3 宽度为5Omm倍数的任何尺寸,但不得小于600mm。
1.1.4 长度为50mm倍数的任何尺寸,但不得小于1200mm。
1.2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2.l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2.1.1 厚度小于或等于60mm的钢板其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9一65的规定,厚度大于60~12Omm的钢板按表1的规定。

1.2.1.2 根据需方要求,可以限定钢板的负偏差,但须在合同中注明。要求限定负偏差的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1.2.2 要求限定负偏差的钢板,用公称厚度加上表3的附加值作为计算重量的理论厚度。
1.2.3 钢板的厚度在距离顶角不小于100mm和距离钢板述缘不小于2Omm处测量。
1.3 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
当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60mm时,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9-65的规定。
当钢板厚度大于60mm时,宽度允许偏差……+25mm,长度允许偏差……+35mm。
1.4 钢板的不平度
钢板的不平度,每米不得大于1Omm。
1.5 钢板的切斜度'
钢板应切成直角,切割偏斜及锯齿形不得使钢板长度及宽度小于公称尺寸,并须保证订货公称尺寸的最小矩形。钢板长度不大于6m的,切割偏斜不得超过10mm;钢板长度大于6m的,切割偏斜不得超过15mm。

2 技术要求
2.1 牌号和化学成分
2.1.1 钢的牌号和熔炼成分应符合表4的规定。


2.1.1.1 20锅钢当碳含量小于或等于0.22%时,锰含量可到0.80%;但对于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当熔炼分析的碳含量小于或等于0.24%时,锰含量可达到0.80%。
2.1.1.2 经双方协商,可加入其他微量合金元素;对于14MnMoVg钢中钒、铝含量以过协商可适当调整。
2.1.1.3 钢中残余含铜量不得大于0.30%。

2.1.2 成品钢板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2.2 冶炼方法
钢由平炉、氧气顶吹转炉或电炉冶炼,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用其他方法冶炼。
2.3 交货状态
钢板以热轧或热处理状态交货。如需方要求热处理状态交货,应在合同中注明。14MnMoVg、18MnMoNbg钢板不经热处理时,应以样坯热处理交货,热处理制度填写在质量证明书中。当热处理样坯尺寸为a×350mm×350mm时,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
2.4 力学性能

2.4.l 交货状态的钢板或经热处理的试样,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2.4.2 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功,按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比规定值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2.4.3 表5所列的V型缺口常温冲击功是1Omm×1Omm×55mm标准试样的,当采用5mm×10mm×55mm小尺寸试样进和试验时,其冲击功最小为5所列指标的50%。
2.4.4 U型缺口常温冲击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允许其中一个试样比表5规定值低10J/cm2(1kgf.m/cm2)。
2.4.5 U型缺口时效冲击试验结果,按两个试样的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值比规定的值低5J/cm2(0.5kgf.m/cm2)。
2.4.6 对于14MnMoVg的常温冲击,时效冲击指标及18MnMONK的V型缺口常温冲击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
2.4.7 根据需方要求,钢板按炉罐号进行高温拉力试验,试验温度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值由中注明。
2.6 表面质量

钢板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和夹杂。钢板不得有分层。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除,但清除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厚度的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缺陷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其他表面缺陷允许存在,但其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厚度的公差之半,并应保证最小厚度。
3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板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和4.3的规定。

4 验测规则
4.1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厚度、同一热处理制度(包括试样热处理)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25t。
4.2 凡用在中、高压锅炉汽包的厚度大于2omm的钢板,应逐张检验(高温拉力试验除外),但需在合同中注明。
4.3 由钢键直接轧出的纵轧钢板,用于检验的试样应在相当于钢锭头部、距离度边缘为板宽四分之一处、直垂于轧制方向切取。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试样应取自厚度四分之一处(试样轴线和一个轧制面的距离)。
4.4 钢板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进行复验。
4.4.1 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表5规定时,应从同一张钢板(或同一样坯)上再取3个试样进和试验,前后两组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小于规定值,允许有2个试样小于规定值,但其中小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4.4.2 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应符合GB247-80《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80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主要起草人汪树人、王家启、王惠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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