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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4.018.29
船体用结构钢 GB712-88代替712-65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远洋、沿海和内海航区船舶的船体结构的一般强度钢和高强度钢包括钢板和型钢。
所有的船体结构用钢材,均应由船检部门认可的钢厂生产。
1分类和代号
1.1分类
船体结构钢分一般强度钢和高强度钢两种;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分为四个不同质量等级A、B、D、E;
高强度船体结构钢分为两个强度级别三个质量等级AH32、DH32、EH32、AH36、DH36、EH36。
2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2.l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包括厚度公差带)应符合GB709-8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但厚度负偏差和不平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钢板厚度负偏差:-0.3mm
2.1.2钢板不平度按表1规定。
2.1.3钢板四边的剪切应符合GB709-88的规定。
2.2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按有关标准规定。
3技术条件
3.1钢的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1商品钢坯含碳量下限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1.2残余元素含量:
一般强度钢:Cu≤0.35%,Cr、Ni各≤0.30%
高强度钢:Cu≤0.35%,Cr≤0.20%
Ni≤0.40%,\Mo≤0.08%
对一般强度钢,如供方能保证残余元素含量可不进行分析。
3.1.3酸溶铝Als含量可以用测定总含铝量代替,此时铝含量应小于0.020%。
对高强度钢,供方可以全部或部分用铌钒代替铝,成分表2中规定有铝、铌、钒等元素,或单独加某一种或同时加几种元素。如混合加入几种元素,其含量可以小于表2规定的下限。
3.1.4厚度小于12mm的A级钢,含锺量可以小于2.5倍的含碳量。
3.1.5在保证性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的情况下,B、D级钢锰含量可达到1.2%。
3.1.6一般强度钢的碳当量C+1/6Mn≤0.40%。高强度钢的碳当量,如根据船检或使用部门要求,按下列公式计算,具体数值由双方商定。
碳当量=(C+Mn/6+(Cr+Mo+V)/5+(Ni+Cu)/15)%
2交货状态
钢材的交货状态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钢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3.3.1钢材厚度小于12mm的,采用小尺寸试样操作冲击试验,最小平均冲击功应符合
表5的规定。
轧AH32、AH36钢材及厚度不大于30mm的正火处理的AH32、AH36钢材,可不进行冲击试验。
④如冷弯试验持续得到良好结果,经船检部门同意可以免试。
⑤除订货时有说明外,冲击试验一般只作纵向试验。
3.4D、E级钢材和高强度钢的晶粒度应不小于5级。经船检部门同意,可不作检验。
3.5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折叠、夹杂和压入氧化铁皮。钢板不得有分层。
允许有不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由于压入氧化铁皮和轧辊所造成的不明显的粗糙、网纹、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但其深度不得大于负偏差之半,且应保证钢板的允许最小厚度。
钢板表面缺陷允许修磨清理,但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型钢的表面质量应符合普通碳素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条钢标准的有关规定。
4试验方法
4.1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4.2钢板、角钢、槽钢、球、扁钢的取样部位按照GB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的规定。
T字钢应在距一边面l/3宽度处截取。
圆钢应在距离外表1/3半径处截取。
5验收规则
5.1钢材应由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型号〉、同一轧制制度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组成一批,每批重量不得大于5Ot。如允许用控轧代替正火的钢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25t。
5.2EH32、EH36级钢板,每个轧制件均应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冲击试验。
5.3钢材的冲击试验结果按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如果3个试样的平均值低于表4规定的数值,但低于平均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而且低于平均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便可在同一钢材(或用一材坯)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低于平均值的试样不得超过2个,低于平均值70%的不得超过1个。否则判废。
5.4其他检验的复验应符合GB247-88《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
6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88、GB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武汉钢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一凡。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 712-8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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