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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UDC 669.14:620 |
| 钢的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 | .178.7 |
(夏比冲击法) |
GB 4160-84 |
本标准规定用夏比冲击试验的方法测定钢材的应变时效敏感性,适用于厚度大于或等于6mm,其大小、形状应能切取保留一面轧制面样坯所需尺寸的钢板、钢带、型钢及异型钢材。
1 定义
1.1 应变时效冲击吸收功Aks--经受规定应变和人工时效后的冲击吸收功,单位为焦耳(J)或公斤力·米(kgf·m)。
注:公斤力·米与焦耳之间可按照lkgfom≈9.8J进行换算。
1.2 应变时效冲击韧性值aks-应变时效冲击吸收功除以试样缺口底部处横截面面积所得的商,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J/平方cm)或公斤力·米/平方厘米(kgf·m/平方cm)。
1.3 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C--未经受应变时效与经受应变时效的冲击吸收功平均值之差,除以未经受应变时效的冲击吸收功平均值所得的商,用百分数表示。按下式计算:
2
样坯及试样
2.1 样坯切取的部位、取向应由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规定。样坯可以用任何方法切取,但应避免产生影响性能测定的明显瓢曲和因加工硬化或热影响改变钢材的性能。
2.2 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钢材,拉伸样坯尺寸为12×12×Lmm,L为样坯长度(见图。,并应保留一面轧制面。厚度为6mm至小于12mm的钢材,拉伸样坯尺寸为a×12×Lmm,a为钢材的实际厚度(见图2〉,此时应保留两面轧制面。
注:①如采用12×12×Lmm或a×12×Lmm的拉伸样坯加工冲击试样比较困难时,对于厚度大于或等于15mm的钢材,可以采用15×15×Lmm的拉伸样坯,厚度小于15mm的钢材,可以采用a×15×Lmm的拉伸样坯。
②允许采用12×30×Lmm或a×30×Lmm的样坯(见图3、图4)。
③图1、图2、图3和图4中拉伸样坯的长度L,可以根据不同试验机所需的夹持长度b来确定。
2.3
当试验机具有足够能力时,对于厚度大于12mm的钢材,亦允许采用a×12×Lmm或a×15×Lmm的拉伸样坯。
2.4 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钢材,压缩样坯的尺寸为12×12×57mm(见图5),并应保留一面轧制面。厚度为6mm至小于12mrn的钢材,压缩样坯的尺寸为a×12×57mm(见图6),此时应保留两面轧制面。
注:如采用12×12×57mm或a×12×57mm的压缩样坯加工冲击试样比较困难时,对于厚度大于或等于15mm的钢材,可以采用15×15×57mm的压缩样坯,厚度小于15mm的钢材,可以采用a×15×57mm的压缩样坯.
2.5 试样采用GB229-84《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中规定的尺寸为10×10×55mm、7.5×10×55mm和5×10×55mm带有2mm深U型缺口的冲击试样,并应根据钢材厚度尽量采用其中尺寸较大的试样。如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规定,可以根据钢材厚度分别采用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中规定的尺寸为10×10×55mm、7.5×10×55mm和5×10×55mm带有V型缺口的冲击试样。
由未经受应变的钢材和经受应变的样坯上所切取的试样,均应根据钢材的厚度保留其轧制面,而且冲击试样缺口轴线应垂直于轧制面。试样在样坯上切取的部位如图1至图6所示。
3 试验要求
3.1 一般均应采用拉伸应变,拉伸时祥坯的央持应尽量使其纵轴与试验机拉力中心保持一致,试验机夹头到标距两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mm。拉伸速度应控制在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中规定屈服后的拉伸速度以内。
一般低碳钢的残余应变量应为10%,低合金钢应为5%,其偏差均为土0.5%。亦可按照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3.2 根据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规定,允许采用压缩应变。压缩时应垂直于样坯轧制面缓慢施加压力,直到获得与3.1条规定相一致的残余应变量。
3.3 经过应变的样坯,应按照2.5条规定的类型和尺寸加工相应的冲击试样。当测定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时,未经受应变时效的冲击试样类型和尺寸必须与经受应变时效的冲击试样一致。
3.4 经受应变后所制备的冲击试样,应在250士10℃下均匀加热,并在该温度下保温一小时(人工时效),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亦可根据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人工时效。
3.5 允许用应变后截断的样坯或磨光之前的试样进行人工时效。
3.6 当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未作具体规定时,测定应变时效冲击吸收功或应变时效冲击韧性值一般不应少于三个冲击试样。测定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一般不应少于六个试样;其中三个为未经受应变时效状态的,另外三个为应变时效状态的。
3.7 冲击试验均应按照G229-84或GB2106-80规定的方法和条件进行。测定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时,未经受应变时效与经受应变时效状态的冲击试验,应在同一台冲击试验机上进行。
3.8 由U型缺口标准冲击试样得出的试验结果,应变时效冲击吸收功用AKUs表示、应变时效冲击韧性值用akus表示、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用Cu表示。由V型缺口标准冲击试样得出的试验结果,相应用Akvs、amsv、Cv表示。
3.9 试验报告应包括z应变时效冲击吸收功AKs或应变时效冲击韧性值aks、应变时效敏感性系数C和未经受应变时效状态的冲击功AK。如遇下列情况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a.采用压缩应变时的应变方式;
b.采用与本标准规定不同时的残余应变量;
c.采用与本标准规定不同的人工时效条件时的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及冷却条件:
d.采用U型或V型缺口标准冲击试样之外的试样类型及尺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钢铁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伊熙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30-64《钢的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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