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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 GB 11251-89
Hot-rolIed alloy structural steel plat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大于4~30mm的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 229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允许偏差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3077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尺寸、外形
3.1 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9的规定。
3.2 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 709表8的规定。最小抗拉强度超过60OMPa的钢板,不平度最大值为表8规定的1.5倍。
4 技术要求
4.1 牌号和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GB3077的规定。
4.2 交货状态'
4.2.1 钢板应以热处理(退火、正火、正火后回火)状态交货。除非合同中注明,否则热处理方法由供方确定。
注:退火包括高温回火。

4.2.2 若能保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也可采用控制轧制和轧制后控制温度的方法代替正火。
4.2.3 根据需方要求,钢板可酸洗交货。
4.2.4 钢板应切边交货。按其他边缘状态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卷交货的钢板可不切纵边。
4.3 力学性能
4.3.1 以退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25CrMnSiA、30CrMnSiA的布氏硬度值仅当需方要求时才测定。
4.3.2 正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在伸长率符合表1规定的情况下,抗拉强度上限允许较表1提高5OMPa。
4.3.3 厚度大于2Omm的钢板,厚度每增加1mm,伸长率允许较表l规定降低0.25%(绝对值),但不超过2%。
4.3.4 表1中未列牌号的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4.4 供冲压用的厚度不大于10mm的钢板,应在冷状态下进行弯曲试验,试样弯至180°,弯心直径d=2a(a为试样厚度)。
4.5 低倍组织
钢板或板坯的酸浸低倍组织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残余、裂纹和夹杂。
4.6 脱碳
4.6.1 根据需方要求,可检验钢板的脱碳层深度。厚度不大于20mm钢板,全脱碳层(铁素体)深度每面不得超过钢板公称厚度的2.5%,两面之和不超过4%;厚度大于20mm钢板,每面不得超过钢板公称厚度的2.0%。
4.6.2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每面总脱碳层(铁素体加过渡层)深度不超过公称厚度5.0%的钢板。
4.7 显微组织
根据需方要求,25CrMnSiA、30CrMnSiA钢板可检查带状组织,结果不得大于3级。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带状组织不大于2级的钢板。
4.8 表面质量
4.8.1 钢板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和夹杂。上述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除,清除深度不得使钢板小于允许最小厚度。
4.8.2 钢板表面允许存在的缺陷和深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要求1组表面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钢板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6.2 组批规则
钢板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厚度、同一组别和同一热处理炉次(连续式炉为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
6.3 取样数量和要求
6.3.1 每批钢板的取样数量和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6.3.2 成垛热处理的钢板,每批在一垛的上部和下部各取一张检验用钢板;连续式炉热处理的钢板,从一批热处理的开始和末尾各取一张检验用钢板。每张检验用钢板各取1个试样。
批量不超过10张时,只取一张检验用钢板,在钢板的两端各取1个试样。
6.3.3 成卷热处理的钢板,每批由热处理炉的上层和下层卷的外端各取1个试样。
6.3.4 检验用试样应距钢板边缘不小于40mm。
6.4 复验规则
钢板的复验规则应符合GB247的规定。
7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的规定。
钢板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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