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4.018.29-4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 711-88  
  代替 711-85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大于4~60mm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以下简 称钢带)。

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按供需双方协议供货。

1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9-8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2 技术要求

2.1 牌号和化学成分

2.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2.1.2 表1钢中残余铬、镍、铜含量供方如能保证,可不进行分析。

2.1.3 氧气转炉钢含氮量不大于0.008%,供方如能保证,可不进行分析。

2.1.4 08钢允许用铝代替硅脱氧。此时,钢中含锰量下限为0.25%,含硅量不大于0. 03%,钢中酸溶铝ALs含量为0.015%~0.065%或全铝ALt含量为0.02%~0.07%,牌号为08Al。

2.1.5 成品钢板和钢带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 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供方如能保证,可不进行分析。

2.2 交货状态

2.2.1 钢板和钢带以热处理(正火、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交货。热处理类别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由供方确定。如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在性能合格的情况下,钢板也可不经热处理交货。

2.2.2 用连轧机轧制的钢带(或钢板)允许以热轧状态交货。

2.3 力学性能

2.3.1 热处理或热轧状态交货的钢板和钢带,抗拉强度、伸长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但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当其伸长率较表2规定提高2%以上(绝对值)时,允许抗拉强度比表2规定降低40N/mm2。

表2

2.3.2 08Al钢各项性能应符合08号钢板和钢带的要求。

2.3.3 钢板和钢带厚度大于2Omm时,厚度每增加1mm,伸长率允许降低0.25%(绝对 值),但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2.4 冷弯试验

2.4.1 用08~35号钢轧制的钢板和钢带,在交货状态下进行180度冷弯试验。冷弯试验的弯心直径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2.5 表面质量

2.5.1 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拉裂、气泡、折叠,夹杂、结疤和压入氧化铁皮,钢板不得有分层。

2.5.2 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允许有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或铁锈及凹凸度不大于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且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2.5.3 钢板和钢带表面局部缺陷允许清理,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并应保证钢板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2.5.4 不剪纵边交货的钢带,其边缘裂口和其他缺陷在宽度方向的深度不得不大于宽度允许偏差的一半,并且有效宽度不得小于订货合同规定的钢带宽度。

2.5.5 钢带表面质量允许有个别不正常部位。

2.5.6 厚度大于30mm的钢板和钢带允许火焰切边,但需要热处理交货的钢板,必须在 热处理前进行。

3 补充要求

3.1 根据需方要求,可补充保证下列条件的一项或数项:

3.1.1 35号和含碳量更高的钢板和钢带,总脱碳层深度每面不大于钢板和钢带实际厚度的2%。

3.1.2 厚度大于10mm的钢板和钢带进行低倍组织检查,钢板和钢带不得有肉眼可见 的缩孔、夹杂、裂纹和起层。供方能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允许用板坯代替钢板检查低倍组织:

3.2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补充下列条件的一项或数项:

3.2.1 高于表2规定的力学性能。

3.2.2 镇静钢钢板和钢带在常温、一20℃温度测定横向V型冲击功。10、15、20号钢板和钢带冲击功应符合表4的规定。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牌号的镇静钢钢板和钢带的试验温度和冲击功由双方协商规定。

表4

除表4列的温度外,可测定其他温度的V型冲击功,其值由双方协商。 采用5mm×10mm×55mm的小试样作常温、低温冲击试验,冲击功应分别不小于表 4规定值的50%。 V型冲击功按一组3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值小于规定 值,但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3.2.3 钢板和钢带超声波探伤,其探伤方法、合格级别及探伤数量等由双方商定。

4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5 验收规则

5.1 钢板和钢带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5.2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厚度和同一热处理制度 的钢板和钢带组成,厚度不大于10mm的钢板和钢带,每批重量不大于20t。厚度大于 10mm的钢板和钢带,每批重量不大于30t。连铸坯轧制的钢带,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5.3 复验

5.3.1 常温和低温冲击试验的冲击功不符合本标准3.2.2款的规定时,应从同一张钢板 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复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得小于规定值。小于规定值 的试样不得多于2个,其中小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得多于1个。

5.3.2 初试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其他项目的复验应符合GB247-88《钢板和钢带 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规定。

6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88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重庆钢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光富、韩文锦、唐子南。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711-88 I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