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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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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669.1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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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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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09-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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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709-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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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宽度大于或等于600mm,厚度为0.35~200mm的热轧钢板和厚度为 1.2~25mm的钢带。 本标准也适用于由宽钢带纵剪的窄钢带。 1.1 按边缘状态分 切边 Q 不切边 BQ 1.2 按轧制精度分 较高精度 普通精度 2.定义 2.1 钢板是平板状,矩形的,可直接轧制或由宽钢带剪切而成。 2.2 钢带是指成卷交货,宽度大于或等于600mm的宽钢带。 3 尺寸 3.1 钢板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钢带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钢板宽度也可为50mm或10mm倍数的任何尺寸。 钢板长度为100mm或50mm倍数的任何尺寸。但厚度小于等于4mm钢板的最小 长度不得小于1.2m,厚度大于4mm钢板的最小长度不得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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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据需方要求,厚度小于30mm的钢板,厚度间隔可为0.5mm。 3.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以供应其他尺寸的钢板和钢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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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尺寸偏差 4.1 钢板和钢带厚度偏差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可以供应等于允许公差带的限制负偏差的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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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切边钢板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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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切边钢带的宽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钢带宽度: 600~100Omm…………………………………………………+5mm; >100Omm…………………………………………………十10mm。 4.4 不切边钢带的宽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钢带宽度 ≤100Omm………………………………………………………+20mm; >1000mm………………………………………………………+30mm。 4.5 纵剪钢带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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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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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外形
5.1 钢板不平度不得大于表8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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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表8规定的不平度只适用于屈服点下限不超过460N/mm2(47kgf/mm2)的钢板,屈服点超过的以及进行调质的钢板,其不平度的最大值为表8规定的1.5倍。 5.2 钢带的镰刀弯每米不得大于3mm。 5.3 切边钢板应剪切成直角,切斜和镰刀弯不得使钢板长度和宽度小于公称尺寸,并须保证订货公称尺寸的最小矩形。 5.4 钢带应牢固地成卷。钢带卷的一侧塔形高度不得超过表9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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